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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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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1-17
【实施日期】 2006-0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家禽业是我市农业的优势产业之一,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影响,对家禽的正常发展带来了很大冲击,家禽生产龙头企业和规模饲养场(户)已出现严重亏损。为切实加强对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努力把养殖企业和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促进家禽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精神,现就我市扶持家禽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家禽禽流感免疫和因疫病扑杀实行政府补贴
  对本市区域内饲养的家禽因开展禽流感强制免疫而发生的疫苗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对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饲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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