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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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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1-17
【实施日期】 2006-0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枣政发〔2006〕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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