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供水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元月十七日 景德镇市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城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规定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和居民提供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三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市建设局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市)建设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水工作。 第七条 对在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政府应组织城市规划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我市情况合理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城市地下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凡开采地下水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装表计量,按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 由市、县(市)政府协商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排除或限期治理。 对生产饮用水地表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第十三条 做好昌江和南河上游污水排放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水厂源水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