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内政字〔2006〕1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他们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已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着重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