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明光市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明政办[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1-17
【实施日期】 2006-0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明光市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明政办[200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滁州市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滁政办[2005]65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我市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向市场提供合格产品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建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