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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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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人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1-17
【实施日期】 2006-0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2006]11号

 

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各设区市人事局:

  现将《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

 

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搭建事业单位公正选人用人平台,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笔试与面试(包括实践技能测试,下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章 考试管理机构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特点,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管理:

  (一)财政核拨(拨补)经费的省属事业单位招聘行政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等公共岗位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采取统一组织笔试的办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财政核拨(拨补)经费的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其他工作人员的考试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考试机构进行,或授权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省人事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二)经费自给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以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聘,也可以直接采取考核的办法进行招聘,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由招聘单位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财政核拨(拨补)经费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招聘有特殊专长或特殊技能要求的工作人员时,由招聘单位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其他有效检验其专长或技能的特殊考试办法进行。

  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一般于每年的春秋两季各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另行组织考试。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面试工作方案应报经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对招聘单位面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应包括制定方案、发布信息、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登记等基本环节,严格按程序进行。

  第七条 招聘单位根据空缺岗位情况提出招聘人员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现有空编数额、人员结构状况和招聘计划(含招聘人数、招聘岗位、报名和考试时间、招聘对象范围与任职资格条件等)、考试考核办法、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线、笔试面试成绩折算比例及发布信息方式等。

  第八条 招聘方案审定后,应在福建人事人才网、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和其他社会公开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考试时间应在15天以上。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应与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招聘信息发布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并顺延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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