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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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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1-17
【实施日期】 2006-0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决定
  桂政发[2006]5号

 

 

  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学习型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落实科教兴桂战略,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我区民办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发展民办教育。
  二、民办教育发展的重点是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社区教育、升学预备教育,各种文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及其他非学历教育。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民办小学和初中。
  三、城市、农村或贫困地区民办学校的准入标准应有所区别,农村和贫困地区适度放宽。民办高等教育执行国家有关标准;高中阶段以下教育准入标准由自治区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其他行业职业资格、技能培训的准入标准及其实施主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设立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国务院尚未授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报教育部审批。
  (二)设立经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教育部备案。
  (三)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职业技术学校,实施初等学历教育、幼儿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四)民办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审批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五、允许民办学校出资人或机构从办学结余中获得合理回报。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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