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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回采率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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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1-18
【实施日期】 2006-0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回采率监督管理的通知
 
 
 
九台市、二道区、双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61号)精神,我市开展了对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经过前一阶段的工作,尤其是国家检查组的抽查和评价,我市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回采率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水平,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煤炭回采率工作的重要意义。煤炭是不可再生的主要矿产和基础能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市是耗煤大市,每年缺口在700万吨左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缺口将越来越大,因此,要把重点勘查、合理开发、提高综合利用率做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实,要从体制上、制度上、科学技术等方面不断完善,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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