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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1-19
【实施日期】 2006-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各区县医保办、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本市医保费用管理,减少浪费,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风险分担机制,根据市政府批准同意的2006年度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2006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2006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  本市2006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㈠对象: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
  ㈡时间:2006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
  ㈢内容:定点医院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包括小城镇医保费用)。
  二、全市定点医院医保支付预算经费总额
  ㈠为了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根据以收定支的原则,2006年全市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经费总额以2005年医保正常缴费收入为基数,加上2006年预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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