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深交〔2006〕107号 为优化我市公共交通线路资源配置,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公共交通经营企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1月19日 深圳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公共交通线路资源配置,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公共交通经营企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特区内专营大巴线路经营权的取得,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后,有关线路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第四条 深圳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工作。 客运管理专业机构、宝安区、龙岗区交通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量化的原则,贯彻“扶优扶强扶大”的行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招标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向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公平一致地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并解答其关于投标活动的疑问;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根据评委评标报告,确认并公布评标结果; (七)签发中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