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于转发《吉林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吉林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信访问题,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经过合议形成听证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和信访事项的复核机关。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公开、公正、及时; (二)证据确认,有错必纠。 第四条 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