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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于转发《吉林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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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延州政办发[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1-19
【实施日期】 2006-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于转发《吉林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吉林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信访问题,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经过合议形成听证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和信访事项的复核机关。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公开、公正、及时;
  (二)证据确认,有错必纠。
  第四条 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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