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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陇政办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1-19
【实施日期】 2006-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6〕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陇南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4]20号)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05]142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好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陇南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制度。自2005年起在成县先行试点,在探索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推广,2006年扩大到40%以上,2007年扩大到60%以上,2008年扩大到80%以上,确保到2010年,在全市九县(区)建立起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因重大疾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为个人健康存储保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对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集体出集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市、县(区)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专项补助资金,积极引导,支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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