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西政办[200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制定的《海西州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海西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海西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海西州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四项制度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海西州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问题,建立规范、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联系机制,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等; (二)分析全州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本州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研究、协商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问题,建立全州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五)交流、通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六)向州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 (八)对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其他需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为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既可是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也可是其中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也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 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是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主任也可委托委员会副主任或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并指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承办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由召集人提议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相关部门直接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主任批准。 第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不准随意请假和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如指定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批准后可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参加。 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