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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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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01-19
【实施日期】 2006-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汕府办[200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有效途径,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确保办理质量和时效性,加大对政府职能部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检查协调和督办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加大办理力度。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每年在建议提案交办后,各承办单位要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明确领导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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