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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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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府发[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1-20
【实施日期】 2006-0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府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精神,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  一、进一步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平安吉安的要求,在落实“十一五”规划的过程中把扩大就业摆到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认真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就业,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2、主要目标任务是:以增加就业岗位、强化就业服务、提高就业稳定性为重点,全市每年城镇新增从业人数4.2万人以上,劳务输出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到62万人,各类职业技能培训10万人次以上;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和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80%以上,城乡劳动力资源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二、进一步扩大《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
  3、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零就业”家庭成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事业单位正常解聘和分流人员,按程序免费发放《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持《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外来就业、创业人员与本市持证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市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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