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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等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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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1-20
【实施日期】 2006-0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等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4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的用途。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实际生活困难的补助、被征地农民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助、被征地农民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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