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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5〕90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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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滨政办发〔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1-20
【实施日期】 2006-0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5〕90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调动企业和农户发展家禽业的积极性,努力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不利影响,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5)9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省、市、县(区)财政各负担1燉3。省财政将对无棣、阳信、惠民等经济欠发达县给予适当照顾。市、县(区)财政要保证疫苗费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家禽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并按每只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扑杀补助经费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省、市、县(区)财政各负担1燉3。省财政将对无棣、阳信、惠民等经济欠发达县和扑杀祖代种禽给予适当照顾。在上述补助标准内对不同禽类以及幼禽、成禽有所区别。
  二、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实行减免税收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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