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日 朝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动迁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程建设外部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动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地上物动迁补偿原则 充分考虑被动迁人的利益,坚持动什么补什么,动多少补多少的原则。 (二)征占林木补偿原则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三)电力通讯等国有资产设施动迁补偿原则 国有电力、电信、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