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用于本市的政策性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郑州市建设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总公司)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借款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 县(市)、区建设项目需使用贷款资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市建投总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