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全面深入推进我市投资体制改革,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围绕确立企业投资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规范核准制和备案制。改革现行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体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核准类项目企业仅需按规定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省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04年本)》,结合我市实际,对目录中属于地方核准的项目,市政府对县(市)核准权限作了具体划分,并下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郑州市2004年本)》(见附件,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对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于《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由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郑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省政府扩大经济管理权限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备案工作加强管理,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企业备案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备案费用。企业持已完成备案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公示》表自行办理备案项目建设涉及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建设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二)扩大大型企业集团投资自主权。已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属于市核准权限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以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市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大型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二、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要合理划分市政府与县(市)政府的投资事权,市政府投资除本级项目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县(市)以及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和法律分析制度,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三)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预算外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实行统筹安排、集中配置、合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方式,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上,按照项目进度下达投资计划,防止资金分散使用或被挤占、挪用。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界定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