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