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共江苏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法治江苏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对下列单位的依法行政的考核评价:省局业务处室、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直属局)、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县级局)。 考核评价的范围是各级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答复、行政复议或者行政不作为(以下称各类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以下称考核评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组织实施。 省局领导小组由省局领导及各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法制处。 第四条 现阶段县级局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基层工商分局(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不因违法行政在终审中被判决败诉(含变更、责令作为、确认违法、赔偿等,下同),或者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含变更、责令作为、确认违法、赔偿等,下同);管理相对人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因违法行政被上级机关个案审查确认违法; (二)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不因违法行政在终审中被判决败诉,或者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管理相对人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因违法行政被上级机关个案审查确认违法; (三)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以下称相对人)依法向上级机关信访投诉的,不因违法行政被上级机关个案审查确认违法。 第五条 现阶段省直属局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以省直属局名义作出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符合第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下级工商部门依据省直属局规范性文件或者个案批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信访投诉的,不因该规范性文件或者个案批复违法而在终审中被判决败诉、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者被上级机关确认违法; (三)省直属局对县级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维持的案件,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未在终审中被判决败诉; (四)县级局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过程中相对人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件,以及县级局报送审查的免责案件,经省直属局审查确认不违法的,省局抽查也未认定为违法; (五)省直属局对县级局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访投诉,审查确认不违法的,相对人依法向省局申请复查或复核的,省局未认定为明显违法。 第六条 现阶段省局业务处室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以省局名义作出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符合第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以省局名义作出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个案批复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七条 考核评价中不视为违法行政的情形: (一)审判机关终审错判,经省局确认情况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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