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管理 第一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管理本省区域内的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工作,市(县、区)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日常工作由本级人防办法规部门或负责法规工作的专职人员负责。 第二条 人防系统工作人员,人防设施、设备、工程主管单位或者使用管理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及时报告主管的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力有义务向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举报任何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接受本级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四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后,认为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立案: (一)具有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事实; (二)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条 符合立案条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人员应当即填写举报登记表,同时协助举报人员或自行逐项填写《行政案件立案报告表》,经本级人防办法规部门(或秘书、综合部门)审批后,报本级主管领导批准立案。重大案情需经集体研究后立案。 第二节 取证 第六条 行政案件批准立案后,应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持有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一起承办调查取证工作。 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者,应当回避。 第七条 调查取证人员开始调查取证前,应拟定调查取证提纲(包括对当事人、证人的询问提纲、取证办法等人并报法规部门、分管主任审阅后实施。 第八条 调查取证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 询问时,应允许当事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案件事实和辩解陈述完整准确地记入《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 询问完毕,应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交被调查询问人校间,并让其签名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