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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退耕还林工程管护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1-20
【实施日期】 2006-0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退耕还林工程管护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退耕还林工程管护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垫江县退耕还林工程管护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工程管护责任,有效管护退耕后的林地林木资源,确保我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效,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垫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垫江县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未成林造林地的林地林木管护,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退耕还林管护实行逐级负责制。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社之间要层层签订退耕还林工程管护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
  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县退耕还林林地林木管护工作。县林业局牵头负责开展退耕还林技术指导、退耕还林林地林木检查验收等业务工作;负责准确提供兑现管护人员承包经费的年度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各乡镇人民政府为退耕还林后林地林木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管护责任,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管护工作。
  第四条  退耕还林建立和实行“乡镇组织、村级牵头、统一管护、专人专职、费用户筹、钱林挂钩、保障成林”的管护机制。全县退耕还林管护原则上实行集中管护和分户管理相结合的管护方式。即以村(或社)为单位,统一聘请护林员实行集中管护,同时以退耕农户为单位加强田间管理。管护合同的期限,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原则上不超过八年。
  第五条  在确保有效管护退耕还林林地林木资源的前提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打破国有、集体、个体权属界限和行政区划界限,积极推广集中连片等形式的管护措施。
  大力倡导、鼓励社会各界投入退耕还林工程管护工作,积极推行个体承包、联营承包、业主承包等管护承包方式。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通过租赁、承包等形式参与退耕还林管护,其利益分配等问题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签订合同确定。
  第六条  对退耕还林管护责任情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分为季度检查、半年检查和年度检查,分别由村社、乡镇和县林业局组织实施。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县政府统一部署下,由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检查内容主要是各种管护措施、管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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