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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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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1-21
【实施日期】 2006-0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
辽政发〔2006〕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沿海经济带、打造“五点一线”的战略构想,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对外开放工作的重点将放在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辽西锦州湾沿海经济区(包括锦州西海工业区和葫芦岛北港工业区)、辽宁丹东产业园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五个区域(以下简称五个重点区域)。为推进我省沿海经济带的快速发展,五个重点区域自2006年1月1日起两年内享受如下新增优惠政策:
  一、以2005年为基数,五个重点区域上缴省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省财政给予70%的增量返还,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主导产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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