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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创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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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委办(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1-22
【实施日期】 2006-0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创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创建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创建与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到责任落实、任务落实、工作落实,进一步提高市民素质,推进城市建设,强化城市管理,治理城市环境,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创建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活动是人民群众移风易俗、改造社会、建设美好生活的伟大创造,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文明素质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为推进我省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创建活动的深入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更好地发挥城市(区)、县城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市民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较高,能够在全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城市(区)和县城。根据创建工作的达标与评选情况,分三个等次对四川省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进行命名表彰:“ 四川省文明城市(区)标兵”,“ 四川省文明县城标兵”;“ 四川省文明城市(区)”,“ 四川省文明县城”;“ 四川省创建文明城市(区)工作先进城市(区)”,“ 四川省创建文明县城工作先进县城”。
  第三条 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创建与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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