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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开展自查自纠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自府办函〔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1-22
【实施日期】 2006-0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开展自查自纠
自府办函〔200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川审发(2005)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级领导干部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要深刻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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