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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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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7号
【发布日期】 2005-12-22
【实施日期】 2006-0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  《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8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2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调研、协调与管理等。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集中供热;
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和分散型供热;
  第五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六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  第七条 工商、规划、房产、环保、劳动、价格、公安、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建设。供热工程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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