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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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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信政〔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1-23
【实施日期】 2006-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豫政(2003)5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赢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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