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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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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襄樊政办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1-23
【实施日期】 2006-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促进全市县域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暂行办法》的宣传贯彻,不断深化对评价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是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鄂发[2004]8号)“完善县域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的要求制订,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全省实施的,是指导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对于强化县域经济运行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暂行办法》确定的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衡量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依据和尺度,认真研究,把握重点,完善好“十一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要把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与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全市上下加快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明确评价考核的范围、指标、方法,积极做好评价考核的基础工作
  (一)评价考核范围。列入省评价考核范围的县级市三个: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县三个:保康县、谷城县、南漳县;参照县级管理区一个:襄阳区。列入市评价考核范围的县级市三个: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县三个:保康县、谷城县、南漳县;参照县级管理区一个:襄阳区;城区二个:樊城区、襄城区。
  (二)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省对列入评价考核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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