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 号)和《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行业管理,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订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转让工作的管理 (一)结合实际,科学制订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站在服务我市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从行业实际出发,紧扣我市未来 5 到 10 年的发展需要,科学编制我市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该规划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客运交通方式相协调,有利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行规模经营;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作为我市今后出租车行业发展和管理的依据。 (二)严格规范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行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行为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营权管理、转让交易机构,规范转让程序,完善管理办法。要将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行为纳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未经市交通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