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卫生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意见
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巩固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是本市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本市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已近50年,总的效果较好,在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是,目前本市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还相对较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增强农民抵御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的能力,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差距,根据2005年全国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合作医疗筹资政策 (一)目标 继续巩固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到2007年,郊区各区县(下称“各区县”)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水平都不低于2004年全市人均筹资水平,并建立逐年递增的长效筹资机制,不断提高本市农民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 (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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