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06]2号<BR>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文件,将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