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下发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明白卡”的通知 各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经营者,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问题的复函》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为规范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行为,维护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明白卡”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武汉市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明白卡”所列项目和标准,是指经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不包括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经合同约定的其他收费。 二、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收费明白卡”所列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频次。 三、各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经营者对不按“收费明白卡”所列项目和标准执行的,可以拒缴,并向价格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举报。 四、监督举报电话:市物价局12358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82633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