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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的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证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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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阜政办[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1-23
【实施日期】 2006-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的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证件的通告


天池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启用新的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证件的通告》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件。2005年6月1日起前领取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自2006年1月1日起作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阜康市境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人员,必须依照本通告的规定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依照法律规定,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必须严格执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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