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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淮南市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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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淮府办[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01-23
【实施日期】 2006-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淮南市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工作,更好地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服务,依照《淮南市价格监测条例》,并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全国重要经济作物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我市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测报告单位
  本制度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物价局。市物价局负责上报市政府、省物价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县、区物价局负责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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