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豫政办(2005)98号)要求,为加快盘活利用我市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积极挖潜消化存量建设用地,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努力提高我市土地利用效益,现将各类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处置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批而未供土地 批而未供土地是指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依法批准后,自收到批文之日起满1年未办理供地手续或实施具体供地行为的土地。 1.2004年以前已批准转用征收的土地,在2005年底前应全部供应出去。属经营性用地的,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可以单独供地的,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鹤政(2005)22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