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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凤凰山义务植树基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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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文〔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1-24
【实施日期】 2006-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凤凰山义务植树基地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建设步伐,根据《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凤凰山省级森林公园的决定》(新文(2006)7号)精神以及新乡都市区生态林业建设的总体部署,决定在凤凰山建立新乡市凤凰山义务植树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义务植树范围
  《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第六条规定:“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男性十八至六十周岁,女性十八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参加义务植树”。第七条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履行植树的公民,平原地区每人每年植树不少于三棵,山区、丘陵区、沙荒区每人每年不少于五棵;或者参加相应的育苗、整地、管护和其他绿化劳动”。
  根据凤凰山森林公园建设需要和《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有关规定,为了加快森林公园建设步伐,新乡市参加凤凰山义务植树的范围,主要包括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职工作人员,国家及省驻新单位工作人员,科研院所和大、中专院校在职人员,驻新部队现役军官,市属大中型企业工作人员。上述单位每年应当将本单位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如实上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二、目标任务
  新乡市凤凰山义务植树基地位于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休闲观光区,总面积14360亩,植树任务158.9万株,涉及凤泉区潞王坟乡5个村的3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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