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 6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5]126号)精神,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文件、浙政发[2005] 62号文件和甬政发[2005]126号文件精神,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着重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矿业发展新机制,为实现象山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06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要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建筑用石料为主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基本合理,小矿比例明显下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