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决定》(浙委[2005]11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文明素质工程等八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文艺精品创作,提高文艺创作的精品意识和市场意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省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投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加强省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艺术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分配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艺术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主要用于省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新剧(节)目的创作生产,少数优秀剧(节)目复排、移植或加工的投入补助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