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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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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1-24
【实施日期】 2006-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5号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


  为加强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
  实行“分级负责、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工作原则。县级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工作,主要职责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履行。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乡村公路年度养护目标,编制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指导乡(镇)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及乡村公路的小修、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是乡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组织公路沿线单位和群众实施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每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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