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旗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府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1-24
【实施日期】 2006-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旗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全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协调发展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完善市与旗区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内政发(2005)10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通过体制创新,充分调动各地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和强化支出管理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各级财政的分配关系,加快建立各级政府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协调增长的长效机制,切实构建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集中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新一轮市与旗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按照国家分税制的总体思路,首先保证各级财政的平稳运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并兼顾市与中央、自治区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使现行市以下财政体制以及新一轮的“乡财县管”体制相互衔接,以切实维护国家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统一性、连续性和严肃性。
  2.协调增长。新一轮市与旗区财政管理体制要促进旗区加快发展地方经济,积极培植地方财源,切实优化收入结构,规范税收秩序,有效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从而建立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协调增长的长效机制。
  3.公平合理。全市统一确定基期年,统一确定税收共享的范围和比例,并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总体要求,通过存量留用,保证旗区和市级既得利益;通过增量共享,既要增强市级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