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中,如遇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映。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山西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决定鉴定,移送司法技术管理机构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对专门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 对外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范围: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会计、审计、评估、拍卖、破产清算、产品质量、计算机技术、建筑工程及造价、知识产权、文物珠宝、农药种子质量及诉讼中遇到的其他专门问题。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凡遇专门问题,需要进行鉴别、检验的,应当移送人民法院技术管理机构统一对外委托,任何审判、执行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不得直接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检查、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