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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方案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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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1-24
【实施日期】 2006-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方案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渝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方案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保护和改善渝中半岛山城江城特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的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重庆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方案》(以下简称《城市设计》)的设计范围西起佛图关、鹅岭,东至朝天门,北到嘉陵江,南临长江,总面积9.47平方公里。凡在该范围内从事与《城市设计》有关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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