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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保监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开业工作指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云保监发〔2006〕9号
【发布日期】 2006-01-24
【实施日期】 2006-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保监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开业工作指引》的通知
云保监发〔2006〕9号
 
 
各保险分公司:
  为保证保险公司筹建开业管理制度有效实施,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开业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  为加强保险公司筹建开业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创造保险市场有序竞争环境,促进云南保险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筹建开业工作中的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本指引所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中资分支机构,不含营销服务部。
  一、筹建前
  (一)有设置分支机构意向的省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应在总公司统一安排的前提下将机构设立计划纳入年度工作安排,并向保监局报告。
  (二)省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实际研究制定各级机构设置标准,标准应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市场发展水平、营业场所、岗位设置、高管人员资质、业务量等,并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机构设置标准和修订情况应及时向保监局报告。
  (三)省公司在申请筹建分支机构前应开展深入细致的市场调研,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3年发展规划。市场调研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是否达到机构设置的标准,当地保险市场发展和竞争情况,当地保险市场发展前景。
  (四)省公司应选择品行良好、有管理经验的人任筹建负责人,并明确筹建负责人的各项职责。筹建负责人应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组织实施筹建工作。
  (五)筹建省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的申请由省公司向保监局提出。
  (六)省公司应确认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记录的方可提出筹建分支机构的申请。
  (七)省公司向保监局提出的筹建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设立申请书;
  2、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3、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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