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潍坊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潍坊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规划行政效率,完善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机制,实现规划决策与审批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潍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潍坊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城市规划重要项目进行逐级评审和审查,向市政府和市规划局提出评审和审查意见。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和市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查意见,是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重要城市规划项目审批前,必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和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审查。 第二章 市规划委员会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和审查城市规划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分区规划、2平方公里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评审和审查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的选址与规划。 (三)评审和审查城市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大型的文化中心、体育中心、商贸中心、展览中心、客运站及其他重要建筑设计方案。 (四)研究市政府认为需要提报研究的项目。 (五)研究城市建设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30名左右单数委员组成,委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组成,其中公务员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非公务员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的副市长担任;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原则上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