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盐池县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盐池县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全县各级各类项目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提高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建设项目组织管理 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根据项目类型分别由各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项目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办)、监督部门(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局)、项目所在乡镇及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及检查验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