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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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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盐政发〔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1-25
【实施日期】 2006-0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盐池县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盐池县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全县各级各类项目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提高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建设项目组织管理
  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根据项目类型分别由各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项目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办)、监督部门(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局)、项目所在乡镇及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及检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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