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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洮政发[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01-25
【实施日期】 2006-0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洮政发[200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局、办,街道办事处:
《洮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五届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洮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 录
1.总则
1.1目的
1.2指导思想
1.3编制依据
1.4事件分级
1.5适用范围
1.6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2.2综合协调机构
2.3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职责
2.4各乡(镇)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2.5专家组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2预防工作
3.3预警及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4.2应急响应程序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4指挥和协调
4.5处置措施
4.6应急监测
4.7通报与信息发布
4.8安全防护
4.9应急终止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5.2装备保障
5.3通信保障
5.4 技术保障
5.5宣传、培训与演练
6.附则
6.1名词术语定义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6.4预案解释部门
6.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和省政府关于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部署和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增强全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平战结合、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4.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4.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Ⅳ级以上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6工作原则
  1.6.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环境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
  1.6.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化管理为主。要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映能力。
  1.6.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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