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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1-25
【实施日期】 2006-0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颁发的《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精神,促进本市高中阶段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顺利进行,现对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文艺特长生的范围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的文艺特长生是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音乐、舞蹈、戏剧、书画项目的优秀团员。全市学生艺术团初中升高中文艺特长生总人数不得超过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团员总数的10%。
  二、文艺特长生的条件
  在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中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连续团龄2年以上,思想品德优良,在团队和就读学校艺术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经全体团员民主推荐和团(队)测试,业务成绩考核为优秀,艺术团团籍档案完整的正式团(队)员,并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三、文艺特长生降分录取标准
  经市教委批准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可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可送档录取。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名单及可推荐优秀团(队)员的艺术团(队)名单见附件1、附件2。
  四、对高中阶段学校和项目规定
  (一)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各分团(队)挂靠学校,可招收对口项目的文艺特长生。
  (二)经市教委体卫艺科处认定为设置艺术特色项目的学校,可招收对口项目的文艺特长生。
  (三)各类学校应根据被批准设置的项目招收对口项目的文艺特长生。
  五、文艺特长生招生录取办法
  (一)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中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团员,经所在团队考核,被评为优秀团员,填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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