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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语委关于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良好社会氛围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1-25
【实施日期】 2006-0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语委关于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良好社会氛围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语委《关于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良好社会氛围的意见》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良好社会氛围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巩固我市国家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达标成果,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语言文字工作向纵深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要求,到2008年底,全市用语用字达到以下标准:
  (一)用语。普通话成为各单位的工作用语和服务用语。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商业、邮电、文化、交通、铁路、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单位的普通话培训率达到95%以上,测试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二)用字。街道路名牌、招牌、标志牌、广告牌、影视屏幕、出版物、单位内部文件和资料等用字基本符合国家规范用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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